《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政策解读

2021-02-12 来源: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一、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自2010年实施以来,在控制能耗不合理增长、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当前形势下推进政府部门“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区域能评制度是节能领域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出现的一项新形式。为推进简政放权,做好节能审查“放管服”工作,2021年2月,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一)适应投资改革形势的需要。2019年1月1日,《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正式实施,确立了我省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中的经验,明确实行区域评估制度,已实施区域评估并在负面清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承诺制。2019年3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明确推行区域评估和告知承诺制。2019年5月以来,按照省政府部署,我省全面推行区域评估,提出区域规划环评、能评等十项区域评估事项分年度目标任务,进一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减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减费用。

(二)适应政府机构改革的需要。新一轮机构改革后,省委省政府对能源管理职能进行整合调整,并将节能工作职责由经信部门调整至发改部门,节能行政执法职能由原省能源监察总队划转至省能源局,主体职责发生重大变化。为更好地指导各市开展节能审查工作,适应机构改革后节能主管部门、执法主体变化和国家能源“双控”“减煤”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修订《意见》,明确节能主体职责,立足发展战略实施、重大平台整合、投资项目管理等,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工作。

(三)落实“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的需要。“十四五”时期是我省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开启高水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重要时期,随着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推进,大湾区大都市区重点平台建设和企业发展实力提升,一批重大产业链补短、产业技术能效领先的大型、特大型产业项目,以及事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基建项目快速成长,能耗总量增长较快,预计“十四五”浙江能源消费将进入高平台期。为此,对标国际国内先进能效技术标准,需进一步完善“区域能评+产业能效技术标准”改革,加强高耗能行业能效治理,引导国家和省级重大平台“赋能提质升级”,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同时,加强节能能力体系建设,助力我省打造能效创新引领的“重要窗口”。

(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进一步下放节能审查权限,弱化前置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通过修订《意见》,进一步总结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提升节能治理能力,严格依法办事,依程序办事,完善节能审查、验收、信用等事中事后监管。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4.《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61号);

7.《省发展改革委等9 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区域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253号)。

三、《意见》主要修改内容

一是调整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为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工作脱节,确保节能审查工作依法、合理、有序开展,明确国家、省授权地方节能审查项目的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保障设区市能源“双控”“减煤”制度实施与节能审查权限权责一致。《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除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其他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为加强高能耗项目节能审查委托监管,能耗5万吨以上标准煤的高能耗项目,地方在出具节能审查批复意见前,需报委托单位(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同意。

二是调整完善区域能评制度。按照国家和我省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工作的要求,全面总结我省区域能评制度改革经验,结合全省开发区(园区)整合提升工作,制订实施区域能评2.0版。《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省重大高能级战略平台和开发区(园区)等特定区域的节能审查主体、区域能耗标准、负面清单和主体责任等,同时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区域节能审查相互融合,在一个《意见》内进行明确并形成体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是实行能耗标准分类评审。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一般企业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其节能审查程序不再组织专家评审;以下三种类型的项目应当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一是纺织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5G网络、数据中心等高耗能项目;二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三是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省控制目标的项目。

四是强化节能验收和事中事后监管。简化前置审批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意见》将节能验收、事中事后监管分别单独成章,打破以往“重审批、轻监管”状态,对节能审查工作进行闭环管理。《意见》进一步明确项目节能验收内容、报备制度,节能主管部门对其节能审查的项目的节能验收情况和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能源监察机构将完成节能验收的项目作为专项监察事项,列入节能监察计划。同时,将区域能评实施情况纳入省、市年度能源“双控”考核及开发区(园区)综合评价考核,定期开展中期评估。

五是引入信用管理。将信用管理引入节能全过程管理,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节能管理机制,《意见》分别增加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和节能主管部门的信用管理措施,进一步提升节能管理水平。

四、《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分明确节能审查范围和职责、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规范区域节能审查管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五个部分。

(一)明确节能审查范围和职责。主要明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和经费预算等。

(二)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主要明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节能报告内容、规范节能审查程序和节能审查内容等。

(三)规范区域节能审查管理。主要明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区域节能报告内容、规范区域节能审查程序、实行区域负面清单制度和区域节能审查内容等。

(四)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主要明确节能验收主体、验收内容、验收意见报备等。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主要明确监督检查内容、后续监管处理、加强统计分析和强化信用管理等。